奇葩!古代女人初夜竟献给动物……
古代女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第一次的初夜权自己不能做主,到了发育年龄就会被残忍地夺去处女身,并且她们的现身对象无法选择。下面这些全世界奇特的献身方式不但向我们展示了世界史学的神秘色彩,同时也暴露了古代封建社会对广大女性所造成的巨大摧残和伤害。
中国历史上的皇帝有后宫佳丽三千,专设“敬事房”报花名让皇帝选侍寝之人,皇宫上下每个女人都归皇帝一人所有,她们的第一次自己是做不了主的。这与世界上的一些奇葩女子献身的现象相比,算是小巫见大巫了:
1、献身给动物
欧洲的黄片里,人和动物性交的场面比比皆是,对欧洲人来说,这是一种古老的习俗。
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风,所谓“金牛”是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据说这是生殖之神奥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们就把它小心饲养,等过了四个月头,就送进“金牛庙”。金牛初到庙堂的40天内,男人不能去,只让女子在庙内裸体供奉,少女们纷纷把下体献给金牛,这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虽然这种风俗在当时是很神圣的,但是这种方法对女子是不是太残酷?一则很危险,试想想,一个什么都不懂的牛要和人进行性交,纵然有人帮助,也是很恐惧的一件事。二则开了人和动物乱伦的头。女子的第一次就要和动物进行交配,那么在女子和当地人看来,人和动物进行性交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只不过一种是神圣的,一种是不神圣的,但不管怎么说,它告诉人们,人和动物是可以性交的。
2、身体奉献给神
“神”的主要对象是僧侣、祭司等,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样?从这一点上来说,的确是神圣的。
但是仍然有一种矛盾和假相存在。僧侣是神的代表,这种习俗又是这些僧侣宣传的。特别是在古代印度,少女们要将自己的第一次献给僧侣、祭司等人享用
如果是真的信神倒也罢了,否则,这岂不是一种骗局?可见,贞与不贞,神圣与否,全在人心里,正如马丁·路德说的那样。
3、向酋长、地主、君主献身
印度孟加拉的土着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种风俗。古罗民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对臣下的妻女主张这种权利。法国布勒塔涅的风俗则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献给新郎。曾经是葡萄牙的圭内瓦有一种部族,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
真是淫迹斑斑,磬竹难书。如果说第一种和第二种初夜权确真带有神圣的宗教色彩的话,那么第三种习俗就已经沦为淫风了。
酋长、祭司、地主、长老们本来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云影在《人类性生活史》里所说的,他们自认为身上有一种“魔力”,可以除病息灾,所以使行使了初夜权,以后积累了经验,觉得没问题,也就放心了,或者说自信心更强了。
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要求得到相当的礼金。
4、由亲友和宾客行使初夜权
非洲的利比亚人,把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女子本身还认为这是一种荣誉。在淡路出岛,新郎出嫁的前夕,要由新郎的几个朋友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身。同时,还有由新郎的父兄行使初夜权的。这种习俗让人难以理解,是因为那里人们对性的认识比较开放,没有太多的性伦理观念。
在非洲一些地区,处女由外宾破身,意为破除消灾。让亲友来宾行初夜权,意味着相互辅佑,共同分担灾难。还是免除灾难的意思。
5、献身于贱民、仆役及外地人
菲律宾的一些土人之间,有特设的公吏专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破瓜”。
据日本学者南方熊楠叙述,从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贵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节地请求他为女儿“破瓜”。
原始社会时期初夜权的执行者,当时全出于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决没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
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很高的报酬雇人“破瓜”。
伴随着历史的发展,文明水平的提高,那种产生初夜权的原始禁忌思想,已站不住脚了;然而初夜权现象并未中断,遗风尚存。
6、公开拍卖初夜
这种献身方式就更奇怪了。在《黑色的性行为》一书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任何想要的人。当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
这个故事使我想起中国农村的一种现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卖很多钱。把女子当摇钱树,把她们当成一种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权公开拍卖没有什么两样。这都是不把女子当人看。前者是以妓女的形式赚钱,后者则是像出卖家里的牲畜一样赚钱。
7、贵族统治者强制享用女孩初夜权
中世纪的欧洲,诸如苏格兰、法国、德国等国家,曾公开地用法律规定贵族或封建领主享有这种特权。这是对女性强制施行的性压迫和性摧残,与原始社会或近现代僻地残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权习俗,其文化内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猥鄙、秽亵行径。
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颁布公告说: “在领地内的农民(佃农、农奴)结婚时,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果遭拒绝,新郎必须付钱给领主。”如果不履行义务,婚姻就得不到领主的认可,属无效婚烟。这种由领主享受初夜权的野蛮规定,自13世纪一直持续到16世纪末叶;在俄国及东欧诸国,甚至还延续到了18世纪初期。根据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法律规定,法国国王有权同任何一个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这项初夜权的“规定”,是导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国王不可能对每一个新娘都行使这项特权,所以出于某种考虑,便把这种权利售让给他统治下的某个人,这个人还可以再转让这种权利,直到让与到最后一个买主,这个买主可能是一个庄园主,他对本区域里的所有姑娘都拥有初夜权。
当一个男人想结婚时,他可以为他想要娶的姑娘买下这种权利,向庄园主交一笔钱,换取“这项交易的许可证”。如果庄园主本人认识这个姑娘,并且想自己享用这种特权,那么,他便会回绝这个男人的要求。
在中世纪那个阶级不平等的时代,姑娘如果让贵族、领主或庄园主摘取“初穗”,家族的幸福便获得了保障;因为一般而言,贵族会减其赋役,并且还会赠送奖品。德国把这种享受初夜权之后的赏金,叫做“新床钱”或“臀金”。
类似情况,我国中世纪封建社会中也有反映。史载,元朝初年,统治者在地方上强制推行“十户长”制度,即10家汉人供养1个胡人。该胡人非但控制着10户居民的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还享有10户人家婚娶的初夜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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