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的权利及其保障……
据报道,目前全国大约有40万人要求进行变性手术,已有1千余人做了变性手术。如何看得变性人以及如何保障变性人的权利?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要求变性的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从医学角度来看是心理变态的人,其要求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要求的。正因为要求变性的人是心理变态的人,不是心理正常的人,所以我们就不能象对等正常人那样对待他(她)们。对于要求变性的人,我认为,在他(她)没有做变性手术之前,应首先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病态心理,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如果能矫治好,那是最理想的,这是对他(她)的生命健康权最大的保护。毕竟实施变性手术对变性人本身来讲是有危害的,对家庭、对社会也不是有益的。为了维护要求变性的人的生命健康权,我认为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对要求变性的人进行心理矫治。
二、对于要求变性的人,如果经过长期多方心理矫治后,其病态心理仍未得到矫正,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其实施变性手术,尊重其选择。理由是:1.强烈要求变性的人在没有变性之前,其内心是复杂和痛苦的,他渴求能与其性别相反的人一样地生活。如果变性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他(她)很可能自残或做出对家庭、对社会不利的行为。2.要求变性的人在实施变性手术后,一般来说不妨碍他人,对其家庭,对社会没有什么大的危害,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于这两点,家庭、社会应尊重变性人的选择,还其自由,让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对于这类人,家庭和社会应予以宽容和理解。
三、“变性”应符合一定条件:1.在进行较长时期心理矫治后,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的。2.必须是在其本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变性手术。3.必须在相当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这样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变性”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4.“变性”前,医生必须告知,变性手术会对其身体造成一些危害和痛苦以及术后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带来的诸多不便。5.结了婚的人还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为他(她)要对其家庭,对婚姻承担责任。有配偶的人如果变性也就味着婚姻和家庭的解体。
四、变性人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1.户口登记变更。变性后,其原来户口登记的性别要做相应的变更。
2.变性人婚姻问题。变性人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变性人要求结婚的,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使对方知道自己是变性人,好让对方作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对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认为放弃了他自己与变性人的生育权。
3.其它法律问题。法律对男人、女人有关性别方面的一些规定是不同的,如男子年满60岁退休,女子年满55岁退体;劳动法中有关妇女的一些特殊规定都考虑了其生理特点。变性人应适用哪个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变性成为女人后,仍享有男人的有关权力,那么这样的变性毫无意义,而且对其它女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究竟怎么办?我认为,既然变性人选择了变性,享有了变性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承担变性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否则对其他同性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性爱是我们比较热衷与熟知的,因为这是我们生活最常做的事了,性生活的美好令我们无法忘怀,这种美好会伴随我们的一生。前不久有些人可能在网上看到过这个消息,一个英国的女子利用性爱的方式帮助其他男人解决性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在这而是多年里和将近1000多名男人发生了性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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