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制度…… – 女娲俱乐部

古代的婚姻制度……

  历史的车轮进入了阶级社会即私有制社会,人类的两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女子从属于男子,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性禁锢与性淫乱并存,人类历史上在性问题方面的最虚伪的时代开始了。

  人类性交范围的逐渐缩小,就出现了婚姻制度。婚姻(实质上是男女的性关系)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就是说明了男女的性关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婚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从婚姻缔结的途径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掠夺婚、买卖婚、媒约婚、自由婚等;从性交关系的范围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血缘制、普那鲁亚制、对偶制、专偶制等。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此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

  人类自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一夫一妻制似乎就成为普遍的合法的婚姻形态,例如在古希腊、罗马是这么认为的,《圣经・新约》中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即使是基督教,除僧侣及教会执事外,并没有明确地禁止一夫多妻。6世纪中叶,爱尔兰王狄阿麦特有两妃两妾,墨罗温王趄的诸王常有数妃,查理曼王拥有两妻多妾,往后厄斯的腓力、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第二等,都依路德派僧侣的许可而重婚。路德从各方面以极大的宽容申说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之外,还有众多后宫佳丽,更为欧洲一些君主望尘莫及。古籍记载,所罗门拥有王妃七百、妾三百。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民间。中国古人颇多纳妾,中式的纳妾在日本曾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也曾规定“贤者曾予以忠告,男子的妻不应超过四人”,可见当时许多男子的妻还不止四人。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曾实行一夫多妻,而有些犹太人迄今仍继续这种风习。在阿拉伯人中间,穆罕默德曾规定男子合法的妻子不得超过四人,如果蓄婢为妾,则可量力而行。一夫多妻也曾盛行于吠陀印度人和古代斯拉夫民族之间,在酋长和贵族中尤盛。

  这种状况,在古代非洲更为流行。例如乌雅洛极无势力的酋长也有妻10-15人,否则就认为极不相称;穷汉娶妻三四人也并非少见。伯宁王的嫔妃数目有达3000人、4000人的说法。阿善提的法律则限制王妃之数为3333人。

  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中男子统治、压迫、玩弄妇女的社会现象,由此男子可以更多地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在古代社会中,有些人即使只有一个妻子,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一定完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

  性爱是我们比较热衷与熟知的,因为这是我们生活最常做的事了,性生活的美好令我们无法忘怀,这种美好会伴随我们的一生。前不久有些人可能在网上看到过这个消息,一个英国的女子利用性爱的方式帮助其他男人解决性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在这而是多年里和将近1000多名男人发生了性爱关系。

    人类的性趣越来越广泛,很多人不在满足于一对一的性爱方式。加拿大群体性交俱乐部的成立就是为了满足那些有集体性交爱好的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换妻群交在加拿大是不被法律认同的,近期历史n年的群交俱乐部终于合法化了。住在蒙特利尔的德尔贝克斯夫妇和其他群p爱好者从四面八方赶来庆祝,对他们来说这将是一个与陌生人啪啪啪的不眠之夜。

  德尔贝克斯夫妇结婚20多年,共有3个儿子,都已长大成人。夫妻俩从1978年就成为“集体性交俱乐部”的常客。21年来,他们夫妇俩参加过各种集体性交派对和换妻派对,与陌生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直到1998年,他们在“闪电俱乐部”狂欢时,遭到警察突袭,被捕入狱。从此一场长达7年的“群交”合法诉讼开始了。

……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