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授权出版引发思考……
很多人都喜欢看经典的书籍或者是影视作品,因为她既然能够千古流传就说明它有着别的作品所不拥有的内涵。尤其是那本《百年孤独》,在全球的销量都破了千万,很多学校也都建议自己的学生能够多读一读这本书,但是这本书是外国的,在中国出售就牵扯到版权的问题。
日前,《百年孤独》中文版首发式在京举行,这是我国出版界首次得到该书作者、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加西亚·马尔克斯的正式授权。《百年孤独》被誉为“再现拉丁美洲历史社会图景的鸿篇巨著”,自1967年问世以来已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全球总销量突破千万册。《百年孤独》在中国图书市场上早已有多种版本,但正式授权出版,这还是第一次。
《百年孤独》在中国正式授权发行,对中国文学界和出版界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再次引起人们对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思考和关注。
从严格意义上讲,《百年孤独》在中国的所有版本没有一本算得上是“合法出版物”,在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受该公约约束之前,这些书应属于未获授权版,之后的则纯属盗版。正是由于大量的“未获授权版”的出现,导致作者不愿授权——上个世纪90年代,马尔克斯来中国访问,他对中国书店随处可见各种版本未经授权的《百年孤独》、《霍乱时期的爱情》等书表示不满,并声称:将不会授权中国出版《百年孤独》和其他作品。
1988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开始接受国内代理进行对外版权贸易业务,到2006年止,我国共引进版权10万余项,覆盖大多数世界名著的出版发行。199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立即停止销售未经授权而复制的外国作品复制本的紧急通知》,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未经授权的外国作品,大大改善了对国外作品的版权保护情况。
但是大量的市场需求和高额的利润令国内仍时有对国外著作的侵权事件发生。马尔克斯和《百年孤独》并非个案,长期以来国内图书市场一直存在未经作者授权即私自出版的国外作品,尤其是世界名著。
由于一些翻译出版外国文学的出版社版权意识不强,管理混乱,使得某些海外著作权人及代理人对中国出版界的误解越来越深,导致他们在与中国同行进行版权贸易时实行“双重标准”,给中国出版社订立苛刻的条件,如规定印数、大幅提高版税预付款等。结果版权交易不是流产,就是出版方被迫接受畸形的高价,最终导致出版方几乎无利可图。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trips协议”,这三大国际公约成为现代国际版权公约三大基石,共同肩负着对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使命。
“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也是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对著作权国际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的公约之一。截至2006年12月,共有163个国家签字缔约,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著作权应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50年,如果作者难以确定或该作品属匿名,则不得少于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1952年9月,多国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7月参加了该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并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作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生前及死后25年,对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而已在有关国家永久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给予保护;“世界版权公约”实行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需要具备一定形式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此外,我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也将遵守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出现关于著作权的国际纠纷,则要适用wto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便涉及国内法律对两个公约在国内实施的具体规定问题。为了让国内著作权法同国际条约更好衔接,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并在2001年和201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上同国际条约保持了一致。因此,在国内如果出现了对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该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国内侵权人则会承担败诉并赔偿的责任。
2001年,北京新东方学校因为试题侵权问题,被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新东方学校被判令停止侵权,公开向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90万元人民币。
出版机构在进行图书出版发行时,需要首先经过版权人的出版授权,若要对图书内容进行修改、删节,亦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公民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尤其是在网络上面对不特定对象对文字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进行使用、转载、复制、传播时,一定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或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2 条和23条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
近年来外国文学出版领域的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多数发生在国内已获授权出版的出版商和其他出版商之间。前些年,某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了海明威的《老人与海》,已获授权的译文社将其告上法庭,被告却质疑与译文社签订合同的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该托管会成立于海明威去世后,由海明威妻子玛丽·海明威签署,除了证明材料,还需证明玛丽·海明威就是海明威的妻子。履行这些手续时间过于漫长,最终译文社无奈撤消了起诉。
北京市检察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问题非常重视,日前出台《关于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高端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帮助企业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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